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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房屋价值评估中,被征收人是否有权对评估报告提出疑问与异议?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9-29 16:41:30    浏览次数:0    评论:0
    导读

      在房屋价值评估中,规定了被征收人对评估报告享有提出异议和疑问的权利,并且详细规定了具体的救济方法。  (一):被征收人对评估报告有疑问的,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该向其作出解释和说明。  (二):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维权之路可分为以下的三步走:  步:向房地产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在房屋价值评估中,规定了被征收人对评估报告享有提出异议和疑问的权利,并且详细规定了具体的救济方法。

      (一):被征收人对评估报告有疑问的,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该向其作出解释和说明。

      (二):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维权之路可分为以下的三步走:

      步:向房地产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根据在房屋价值评估中的规定: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第二步: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据在房屋价值评估中的规定,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该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经上述评估专家委员会鉴定,若评估报告不存在技术问题,则维持原评估报告,若原评估报告存在技术问题,则由出具原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重新出具评估报告。

      第三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据在房屋价值评估中的规定,如果被征收人对评估专家委员会的鉴定结果仍然有异议,可以在收到鉴定结果之日起半年内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或者自收到鉴定结果之日起两个月内申请行政复议。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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